教育部关于2008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
教高〔2008〕11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北省、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你们关于2008年度高等学校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等9所高校增设15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1)。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招生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科目不得少于3门,并须包括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学校应加强诚信教育,严格考试管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考风考纪。
三、高等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纳入国家下达的本校年度本科计划总规模内。录取的第二学士学位考生须在学校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备案手续。
四、其他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不同意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等9所高校申请的14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2)。
附件:1. 2008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2. 2008年度教育部不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教 育 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