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种类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长春工业大学”(含钢印)、“中国共产党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公章,校领导公务名章以及各二级单位党政公章。
二、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的刻制
各二级单位的公章,均依据机构设置文件,由校长办公室审核后刻制;二级单位内有对外业务的科室因工作需要刻制公章,须提出刻章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交校长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指派专人到指定地点刻制。
(二)印章的规格
印章规格一般为圆形,党委印章中间为镰刀斧头,行政印章中间为五星,外环为学校法定名称。印章直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印章的启用
各部门、各单位印章正式启用前,需经校办留存印鉴备案和统一发文后,方可生效使用。
(四)印章的停用
有关单位如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印章保管人应在领用新印章时将原印章交回校办,以旧换新。收回的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须经校领导批准,2人监销。
(五)印章的保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指定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的人员管理本单位印章,专人专管,不得委托他人代存代管。管理人员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代管。校级公章和学校介绍信由校办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六)印章的使用要求
1.印章保管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应端正清晰。印章应及时清洗,细心保护。
2.印章应加盖在正文右下方、落款时间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发文时间之下,即所谓“齐年盖月”。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长春工业大学”钢印
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离退休证、毕业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等)的照片压印,不能单独使用。
(二)“中国共产党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印章
1.用于以校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等。
2.各类出国人员政治审查材料用印。
3.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志愿书用印。
4.党委介绍信用印。
5.以党委名义颁发的任命书、奖状、荣誉证书用印。
(三)“长春工业大学”印章
1.用于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文件材料和报表等。
2.用于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书、证件、聘书、请柬、奖状等。
证件类别: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离退休证、毕业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等。
3.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或意向书等。
4.用于向上报送的科研申请报表、报告、鉴定书等。
5.用于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6.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四)校领导公务名章
书记名章:新党员入党志愿书用章。
校长名章:用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辅修证书、外国留学生结业证书、聘书和以校长名义发布的行政人事任免公文,以校长名义签发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书等。
(五)“中国共产党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党办或校办名义上报、平送或下发的各类公文、函件等。
(六)其他处级单位印章
1.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的印章主要用于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和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等。
2.各学院公章主要用于向学校和校领导请示、报告,学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
四、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校级印章
1.以学校名义发报的各种公文,由主办单位拟稿(必要时有关单位会签),校办审核,校领导签发,校办秘书科登记编发文号,机要打字室打印后,由校办用印。
2.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必须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等)审核造表,经主管校领导签批后,由专人到校办办理用印手续。
3.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该职能部门派专人到校办用印。
4.科研申请报表、可行性报告、鉴定书及专利申请书等,由科研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或主管校领导审签,由校办用印。
5.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校办信息科审核后留底,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6.因公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审查等,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保卫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由有关职能部门到校办用印。
7.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要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函件,应按指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部门负责人在存底稿件上签字,经校办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8.凡因工作需要,开具学校介绍信或证明信的,应向校办秘书科出示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或用印申请,方可转开学校介绍信并办理用印。
9.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或校办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二)各部门、各单位印章
各部门、各单位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使用本单位公章前应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